摘要

《民法典》虽未对个人信息予以权利化处理,但却在私法保护之外,纳入了公法保护,由此将个人信息保护提升至全新高度。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框架可具体拆分为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两个方面,前者在于防堵国家对于个人信息的无限度收集和不当使用;后者揭示在个人面对与其地位不对等的信息控制者时,国家需承担的介入和保护义务。上述双重义务框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已初现端倪,《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在吸纳欧盟经验的基础上,广泛纳入了公权机关在信息保护中的责任,但该草案的规定还相对粗糙,在上述双重义务构架下,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如何展开,还需借助数据法的原理和域外数据立法与实践进行细致讨论。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