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因心理标准和生理标准被划为三类能力人。智能机器人是否应被赋予法律人格可借鉴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区别对待而非一概而论。考虑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智能机器人认知水平考量下,可赋予脑科学和类脑智能发展突破产生的超强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接近类脑智能,但又弱于人脑的强人工智能机器人享有有限法律人格;而工具型弱智能机器人则不具备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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