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应当将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与利益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绝对不予公开。然而,全面考察有关国家秘密确定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状况,可以发现我国存在保密过宽的问题,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而且在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法院仅对国家秘密做有限形式审查,无法实质性解决涉案争议。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对国家秘密的认定予以限缩,以比例原则为遵循、严格限定定密范围、升级禁止定密条款以规范国家秘密的确定标准,同时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程序;另一方面,应当设立信息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秘密进行实质审查,与法院的形式审查分工合作,以实质性解决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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