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教育中的具体法律关系构成及其相应的调整范围既有自身的特殊性,同时也具备教育领域法律本身的固有属性,其法律规制体现出国家公权力与私人领域私权利在不同的教育法律问题上进行制衡与博弈,最终实现家庭教育的目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各主体之间的逻辑关系表述不够清晰,存在因法律关系纵横复杂而产生法律主体多元交织、权义关系交叉失衡等问题,最终导致法律理解、法律执行和法律救济等存在风险。科学谋划布局法律关系主体、保障权利行使和义务践行关系均衡、规避法律冲突和协调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家庭教育的法律程序,达到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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