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有效审查机制

作者:拜荣静; 罗景文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1(02): 70-78.
DOI:10.19563/j.cnki.sdzs.2020.02.010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点两年后被纳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由此,这一制度正式被广泛适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但是在法庭审理中,如何最大限度追求案件的实质真实,保障司法公正,缓和认罪认罚与实体真实之间的紧张关系,防止发生无辜者被迫认罪,成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的核心问题。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胁迫或受利诱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认罪认罚意思表示,将非自愿认罪的可能性以及冤假错案的风险降到最低,让被追诉人能够在法官面前表述内心真实意愿。在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中,维护控辩平衡,在特别是在审前程序,自愿性的审查即是维护被追诉人权利与主体地位、避免非自愿认罪的前提基础。自愿认罪是制度运行的正当性基础,有效审查机制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核心问题。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关"自愿性审查"的环节尚未建立起规范、有效的机制。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判定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主观方面包括被追诉人的法律认知与心理认知的判定。以兼顾公正和效率为主旨,分别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中,构建综合性、多层次、多阶段的自愿性审查机制,是我国现阶段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行之路。应厘清自愿性审查机制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完善自愿性审查机制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