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背景下的人体试验对受试者身体的入侵日益严重,本体性、主体性、身份性伦理都面临空前挑战,故而有必要进行身体伦理的哲学省思,以便立法予以适当应对。身体伦理的核心问题是在风险旋涡之下采取生命至上还是自由至上原则,应在身体和自由统一的基础上坚持生命至上。《民法典》有关人体试验的规定回应了身体伦理的实践关切,特别是所设计的人体试验伦理和法律综合为治法定模式,使得"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成为人体试验合同的有效条件,克服了重大实践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