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转基因食品标识使用标准的规范及理论研究均有缺失,而司法裁判所形成的标准不具有普适性。需要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制目的出发,并对知情权产生的需求予以区分,即正面标识源于消费者对风险信息知情的需求,反面标识源于对饮食习惯或宗教信仰的知情需求。只有基于此而形成的正面标识的产品性标准与反面标识的过程性标准,才能适应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的要求。此外,通过比例原则的适用对使用标准进行限制,防止知情权过度扩张,采取正面标识的主体豁免与含量豁免及反面标识的禁止情形是行之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