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股不同权因其可以满足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有利于创始团队集中控制权,满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需求,促使实现公司民主,逐渐被国内资本市场认可,认为有实现同股不同权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分析科创板的“同股不同权”实施情况,发现“同股不同权”在上市门槛、信息披露制度、内部监督机制以及超级投票权的限制规范上依旧面临诸多问题。因此,我国科创板在引用同股不同权为创新型经济带来活力的同时,要不断争取新经济企业的话语权,拓宽股东诉讼渠道,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引进固定期限型“日落条款”,从而完善完善科创板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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