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决议行为的双重属性,使其产生了外部效力。我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六条建立了“善恶二分”的公司瑕疵决议外部效力判断规则。正确适用该规则的难题在于对相对人“善意”的确定。相对人是否履行审查义务是判断其“善意”与否的最终落脚点,我国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此问题应当因决议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法定决议事项下,相对人尽到审慎的形式审查义务,才可构成“善意”;章定决议事项下,相对人不必负担对决议的审查义务,仅尽到交易上的一般注意义务,即可构成“善意”。我国可借鉴英美国家的二元化章程规则,明确相对人对外部章程的形式审查义务,可适用效力待定说以补足相对人恶意情形的外部效力影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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