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于1993年确立的"一裁两审"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取得了较为理想的实施效果。随着用工主体日益多元,劳动案件数量快速攀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愈来愈多,"一裁二审"机制的弊端凸显。"一裁二审"机制存在程序繁多、不经济性、不适应时代要求、仲裁机构与法院系统间衔接不畅之弊端,以及法院审理劳动案件时出现突破"民诉法基本原则"的怪象。裁审衔接机制不畅是产生弊端的根本原因。为解决弊端,提出远期重构建议:通过修改法律将仲裁机构合并到法院,设人力资源法庭或专设人力资源法院,变"一裁两审"为"两审终审",并提出修法前的改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