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是中国探索新型多边合作的有力尝试,其承担了重要的金融与公益职能。亚投行豁免主要由《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规定,包括亚投行的管辖豁免、财产执行豁免和职员豁免,均以“职能必要”为限。亚投行结合时代背景进行豁免制度创新,扩大自身与职员不享有豁免的范围,鼓励和平解决争端,相关措辞严谨完善。限制豁免等司法观点给亚投行豁免带来了新的挑战,亚投行可以通过监察与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干预投融资项目,适时放弃豁免、接受公众监督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中国亦应完善相关立法以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