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经发〔20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开展2023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示范社创建成果,切实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