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收费乱象的根源不仅仅是法律依据的不统一,更在于收费理由和标准的不明确。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中一方面混淆了行政收费与公用事业或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性基金、罚款、税的区别,另一方面又将代履行费排除在行政收费之外。尤为严重的是,税费不分导致收费成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因此需要从理论上予以厘清。税与费的区分关键在于国家给付的"可归因于个人性",具体表现为额外成本、个别受益和经济诱导性,其中行政规费的理由主要是额外成本原则,特许规费、需要使用许可的使用规费、受益费的理由是个别受益原则,社会抚养费和拥挤性公共物品的使用规费则更多表现为经济诱导性。行政收费的标准包括对等原则和成本覆盖原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收费理由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