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与调查之间并无本质差别,侦查本身便是由一系列调查活动构成的。调查活动根据是否涉及基本权干预,可以区分为任意调查与强制调查。强制包括对人身自由的强制以及对其他基本权利的强制,后者属于调查活动的一种,而前者则不能被归入调查的范畴,因为对人身自由的强制只能作为一种预防性手段,而不能用于获取证据。留置在监察法中亦被定位为一种预防性的强制手段,但由于相应规制的缺失,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在刑事审判中,对于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采取的各项强制处分,应适用同样的合法性审查标准,而此种标准的真正贯彻,要求必须采用一种开放性的参与式调查和侦查模式,辩护律师的有效介入则是实现此种模式的必备前提。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