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日渐增多的金融司法监管化现象,引起学术界的争议,支持和质疑形成鲜明对比。问题的症结实际上在于金融监管介入金融司法的时机和限度,部分学者论及的私法不足是基础性条件,另一部分学者批判的金融监管介入司法干涉了自由则是警示牌,相当于一个下限一个上限,二者并不冲突。金融立法的不完备等使得金融司法监管化具有正当性,立法技术层面公序良俗的转介使其具有规范性。金融司法监管化是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联动,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监管规范的选择之繁,体系间的协调之难,转介内容的界定之茫及法官的司法考量之取舍会影响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实际效果,转介内容类型化和适用条件程序化有助于其在规范构造下发挥良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