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已逾六载,实际适用比率却相对较低。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包括适用要件的立法规定不够完备及司法适用缺乏针对性的参考标准等。在立法上,商标法可因应民法典之规定,将主观要件调整为故意,以"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模式重塑适用前提。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基于商标侵权案件的特性,对法律适用主客观要件展开类型化分析,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需要指出的是,对主客观要件事实的考察不是孤立静态的,而是综合动态的,最终结论的得出往往是多重因素协同考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