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越南刑法典规定了"亲亲相隐"制度。该制度契合刑法谦抑性之要求、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之规定,是人性的彰显。我国历史上曾规定过"亲亲相隐"制度,但如今该制度已不复存在。对中越两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刑法立法进行对比,得出我国需重构"亲亲相隐"制度。因此,我国刑法立法需建构契合我国国情的"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的法治模式、明确"亲亲相隐"制度的刑法立法逻辑架构以及明确刑法"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