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契约理论解释了个人权利让渡和国家权力的诞生,以及这过程中各自拥有的权利义务。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制度,重在保障国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理论上也是干预与自由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它通过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强制性,给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这些特征,与社会契约理论的思想不谋而合。本文认为,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社会契约理论运用在社会保障领域,确立了个人的主体地位,其蕴含的让渡、妥协精神成为社会保障的思想源泉。同时我们也要警惕由于对社会契约理论的误读造成的集体主义的极端偏好以及激进的平等主义等思潮。只有重新审视社会契约理论,正确认识其自由主义传统,才能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