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减价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降低价格恢复原有交易中的对价均衡,化解因瑕疵给付而导致的继续履行不公平。我国法中的减价并非解除的替代,基于合同变更思想将减价权设定为请求权,更为合理。减价功能实现的关键在于其特定的计算标准,《买卖合同法解释》中规定的减价计算方式,偏离了减价的特定功能,应改为采用"比例差额计算法"。减价的功能决定了其救济范围限于履行本身的价值损失,故其并非次级救济,且与后续履行是处于同一层级的选择关系。减价与损害赔偿在履行本身价值损失的救济上为选择关系,除此之外两者为并用关系。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