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环境服务的自身特性,合同环境服务具有公共性、契约性、行政性等特征。目前中国合同环境服务实施中存在着价值目标缺位、客体范围模糊、标准认定及发展难题。流域合同环境服务在我国具有地理空间优势和制度优势,以流域为单元的合同环境服务是中国合同环境服务模式的创新选择。流域合同环境服务模式构建应以流域生态自然属性为逻辑起点。流域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流域合同环境服务主体的多元性以及客体范围的广泛性。流域环境服务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应由流域管理机构作为流域生态系统的维护者进行审核批准以及验收确认。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