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德日以外刑法学知识收集和传播的不足,导致我国对外国学说的考证不完整,不利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展开犯罪构成理论争鸣。法国犯罪论始终呈现出体系多元的局面,各种学说相互融合、彼此影响。多数学者主张的“犯罪—犯罪人”二元论是历史形成的表述习惯,与“犯罪构成要素”一元论没有本质差别。法国的犯罪论仍然是平面犯罪论,不存在类似于德日的阶层。法国犯罪论学说虽因理论深入程度不足等问题,不能为我国所全面移植,但仍对我国有启示作用。由对法国现实情况的考察可知,体系的选取、判断次序与处理结果和人权保障并无必然关联,正确认定犯罪的关键在于鉴定式案例分析,这是各种体系、各个国家共通的要求。中国犯罪论体系之争中,针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部分批判不符合实际。各种学说之间应当交流互鉴,不应抱持争优劣、争对错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