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弱人工智能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了新挑战,必须在坚守传统犯罪主体理论的同时对刑法制度进行检视、反思和改革。在确定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时,应客观评估,将风险严格控制为社会风险而非技术风险;应坚持社会现实危害原则,切实避免将危害行为的后果抽象化。对故意型犯罪,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现有的框架内定罪处罚;对过失型犯罪,要以社会相当性理论为基础确立刑法评价的基本立场,用历史发展的视角直面人工智能时代的新要求,增设过失类事故犯罪,增加业务渎职的犯罪类型,加大对非正犯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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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郑州大学; 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