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障对象"第三者"范围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颇具争议,而"本车人员"与"第三者"的转化争议尤为突出。将"本车人员"纳入 "第三者"范围,受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护,既是各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趋势,同时又符合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目的和责任保险的原理,更有利于公平地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

  • 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