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平正义的法学社会价值和高校的作为义务都是高校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前提。高校的作为义务在来源、发展、内容和限度这四个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从高校作为义务的来源,高校的义务主体地位以及判断作为义务合理程度的依据等方面,探讨高校的作为义务的合理程度范围。

  • 单位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