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对屠杀问题的回应,始终在两种模式之间徘徊:一种是以国家刑法为给养来源的"刑法上的敌人"模式,另一种是源于国际刑法的"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后者更适合屠杀的定性标准,它暗示了在大量死难者面前,对人性的否定。建立"刑法上的不人道"模式需要回应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罪的含义;第二,归责;第三,惩罚的实质。首先,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反人道模式中被保护的"人性"包含着两个相辅相成的要素:每个人的特殊性,以及每个人都平等地归属于人类共同体。其次,在归责问题上,我们不能满足于只制裁处于权力链条最顶端的人,还必须考虑等级体系的所有级别。最后在惩罚实质上,我们不仅要在刑罚制裁上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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