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失权制度在多次司法改革中呈现极端化样态,实践中更是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诉讼促进功能。微观上,证据失权构成要件的错位导致了证据失权制度功能的错位;宏观上,证据失权由于未能与集中审理主义所适配而成为具文。只有在集中审理框架下对证据失权进行重构,才能发挥其应有功能,保障庭审实质化的实现。重构证据失权制度需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诉讼促进原则及证据裁判原则。从明确我国证据失权制度构成要件,完善答辩失权制度以及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等层面对我国证据失权制度进行重构,达到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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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