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近年来学界发生的一场跨学科论战中,双方围绕事实的概念、证据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关系等核心争点展开论辩。在澄清司法裁判之论证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发现,“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主要指的是作为裁判结论之依据的案件事实。事实认定是一个从证据材料到证据事实,再到案件事实的过程,其间存在各种认知性推论和评价性推论的空间,有时甚至可基于法律规则直接进行事实认定或推定。司法裁判中的证据既可指证据材料,也可指证据事实,但两者与事实(案件事实)均不相同。案件事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但预设了一种对客观真相的本体论承诺和规范性诉求。它可区分为案件事实认知和案件事实命题两个层面,其客观性由聚合论、共识论和符合论三重维度来确保。总之,“以事实为依据”的主张应当得到维系,用“以证据为依据”来替代它并不妥当。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