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平台的参与促进了刑事司法公私合作模式的发展。数字平台因用户授权而具备平台秩序治理的平台权力,平台权力使得平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分化出“网络守门人”“刑事司法参与者”两类角色,从客体化的基础设施演变为治理主体。然而,平台参与伴随着对人的主体性和隐私的正当程序保障问题,其背后是公私利益冲突,以及司法逻辑和技术逻辑的分裂。完善数字平台参与刑事司法治理的基本方向在于,依据比例原则,从参与目的、干预措施和公私利益权衡这三个方面,划分公私合作界限,确立平台的拒绝权;以司法逻辑为本位,落实正当程序原则,完善平台协助和算法决策的公开透明机制,以及用户的权利保障和程序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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