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关注到信息技术背景下的艺术创作,认为这些技术不仅为艺术的传播提供了新的路径,也为新的艺术形式提供了可能,"交互艺术"就是其中之一。要系统地阐释交互艺术的相关问题,必须从其本体论研究入手。通过引入"类型—记号"的概念,对比包括音乐、电影、游戏、文学在内的多种艺术形式,进而对艺术的"交互性"做出界定与描述,既为解释艺术本质和欣赏艺术提供了一个概念框架,同时也是对于艺术本身的一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