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律师可以对律师协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协会对律师处理行为的可诉性的判断标准分为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形式标准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为标准,虽然可以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有比较明显的缺陷。实质标准可以借鉴日本法上的“部分社会”理论。我们应兼采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这样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把握相对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争议的性质,并更好地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