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虽然为法院在审查与印章有关的案件时指明了裁判思路,但对什么情况下的盖章行为能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此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却并无更明确的规定。以《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为背景,从印章本身的性质和缺陷入手,结合多个典型案件,将实务中盖章行为产生的情况分为通常情况、公司保管印章不力导致印章被盗盖的情况、公司同时拥有多枚印章的情况、印章被伪造的情况四种情形,指出判断盖章行为是否有效要"章""人""权"三者结合分析。从避免风险的角度出发,提出企业和交易相对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公章管理使用制度,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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