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迟延履行责任,并以是否是金钱义务为标准进行了二分处遇。二分处遇割裂了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关系,造成适用标准的不统一。通过对相关概念的辨析,修正了迟延履行金的概念位阶,重新定位了迟延履行责任与迟延履行金之间的对应关系,扩大了迟延履行金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迟延履行责任及迟延履行金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