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独任制改革促使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不合理“对位”的情形得以改观,这一改革举措因符合繁简分流理念、因应“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而收获了良好成效。在功能主义视角下,独任制在一审程序以及二审程序中的不同制度价值强化了其扩张适用过程中的正当性。但是在落实繁简分流“简程序不减权利”的要求方面,独任制改革依然与之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表征在当事人参与权受到不合理限制、法院单方主导审判组织转换过程以及独任制普通程序不当简化等方面。通过合意选择强化当事人参与权、构建标准化的审判组织转换程序、谨慎防范不开庭审理等形式的扩张,是弥合程序简化与权利保障之间张力的合理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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