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商性司法在国际刑事司法改革领域蔚然成风,一贯奉行实体真实发现主义的德国同样建立了刑事协商制度。刑事协商的合法性、刑事协商和实质真实之间的冲突,是德国理论和司法实务的争议所在。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背离立法规定,进行非正式协商的现象。德国联邦法院通过一系列裁决明示,实质真实原则和法官职权查明义务仍然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实证研究表明,调和刑事协商和实质真实矛盾的关键在于对刑事协商施加全面的程序性控制。以此为镜鉴,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主导性地位;厘清认罪认罚量刑协商与“以审判为中心”之间的非对立关系;强化程序性保障措施,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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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