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乡村振兴实践中,村民理事代表制是基层政府组织农民参与的一种普遍方式。通过对赣南H村的案例考察发现,村民理事代表制在“授权委托-利益实现-有效监督”的全环节过程中,以民意为准则,以村庄整体发展和有效治理为目标,体现了其民主贯通性。权力-责任的衔接,对整体利益的践行以及多层主体的约束,体现了村民理事代表制的真实代表性。因此,村民理事代表制,其实质是基于村民整体利益进行表达、协商、决策和执行的过程,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践行。村民理事代表制的实现,得益于非正式制度的有效运用,得益于党组织领导下的有效放权,得益于持续且有效力的协商。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