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诉制度主要旨在防范国家滥权不追诉,是对国家追诉的限制,而非排斥。在自诉程序中,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情势符合一定标准的,可以接管自诉、转为公诉程序。2020年“杭州诽谤案”程序转换所依据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条款存在标准界定不清、缺乏价值制约等问题。我国应在刑事追诉阶段确立国家追诉利益的标准,彰显其限制国家追诉、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取向,并为阻却告诉乃论、自诉转公诉、不起诉等制度提供融贯性、体系性的规范准据。国家追诉利益的考量因素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前者侧重关注罪责和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后者将刑事法嵌入广阔的社会治理中,适度追求国家主权、民族宗教、公共秩序、国家形象等其他公共目标。国家追诉利益标准的适用是一个“不对称状态下的再权衡”过程,检察机关应当围绕考量因素和个案情形,综合评估并充分论证自诉转公诉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