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家事调查制度未臻完善,其中以家事调查报告的属性认定尤为典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属性认定现状失范、证据属性认定表达不彰、实践取态与规范精神背离等乱象。厘清家事调查的性质、家事调查员的角色定位以及家事调查报告的证明方式是破除当前实践乱象的基础。鉴于将家事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是作为裁判依据的应然定位、法官内心确信生成的应有之义以及质证程序的必然要求,且家事调查报告符合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故应当将其认定为证据。为规范家事调查报告的适用,在当前证据体系下宜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此外,规范其程序性审查制度与质证程序同样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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