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一规定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和实践基础。从继承伦理与风俗习惯来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来源于传统习惯中的按"支"继承制度;从实践基础来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与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属性上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导致的继承份额双份取得系未厘清代位继承与姻亲继承的关系,代位继承权与姻亲继承权继承的是同一份遗产,二者不可同时行使,若同时发生,代位继承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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