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富裕"既不是一个单纯的"生产力"概念,也不是一个单纯的"生产关系"概念,离开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两个维度来谈"共同富裕",都是片面的。"共同富裕"之所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新时代的目标和共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使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定义的"共同富裕",只能是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而不能是别的"共同富裕"。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当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一是"缩差",二是"培基",三是"强基"。就业保障是"共同富裕"的基本前提,当下我国就业的基本保障,除了应继续发挥各类私有企业的积极作用以外,还要更好地发挥"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府的调节作用。在人工智能越来越替代人力的背景下,"轮流工作制"不仅是解决未来就业的重要路径,也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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