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各界关于集体资产“股权”性质界定、权能设计存在重大分歧,难以形成共识,根源在于没有对集体资产进行分类研究。基于各地的实践差异,折股量化的基础财产不同,所形成的“股权”性质以及权能亦应有所区别。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等非经营性财产纳入折股量化范围,由此生成的“股权”实际上是基于集体所有权和成员身份而产生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应维持其身份性、内部性和封闭性。若仅以集体经营性财产折股量化,生成的集体资产“股权”可以界定为类似民商法中股权的“准股权”,不受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约束,是一种市场化的权利,可以收益、质押、继承,并可突破集体经济组织边界,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股权向集体外转让、赠与,吸收社会投资入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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