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单独设立特别法人类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对我国未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必会产生深远影响,其意义自不待言。但由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缺乏统一的立法,其"特别法人"概念仍界定不明、具体规则尚付之阙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特别法人"概念走向"特别法人制度"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虚位、"特别法人制度"立法模式选择等难题,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重构其主体地位,厘定"特别法人"之核心要素。同时,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设立、财产、收益分配等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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