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认识党内法规的法性质,不能仅从外在特征去认识,更重要的是从内在特征去认识,即从关注党内法规的道德理想,分析其道德性入手来认识党内法规的法性质。党内法规的道德性渊源于党的崇高理想和崇高道德向党内法规的转化,在党内法规中体现为多种类型道德转化所构成的复合形态,与法律的道德性存在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具体表现在:体现的道德层次不同,调整的道德范围不同,权利和义务的价值取向不同,自律和他律的成分不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精神上和学理上存在差异,二者之间不能相互混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以及其他类型的法相比,国家法律以及其他类型的法是低标准法,党内法规是高标准法,它因此也是人类历史上未曾有过的法。如果用人类过去曾有过的那些法的类型来概括党内法规的法性质,将无法揭示党内法规性质的独特性。因此,我们应当将党内法规视为一种同国家法律共存的新型的法。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