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定》第七条及其相关规定设立了"适应"制度的大致框架,规定了全球适应目标、国际社会在"适应"领域的合作与支持,以及国家驱动为主的"适应"模式,极大地推动了"适应"在国际环境立法中的发展。然而《巴黎协定》中"适应"制度存在着全球适应目标模糊、资金分配失衡、追踪机制框架化等问题,影响着"适应"制度的实施效果。对此,有必要以国家自主贡献为依托,通过平衡"减缓"与"适应"资金分配等方式完善"适应"制度。此外,中国应当重视与《巴黎协定》"适应"制度的衔接,积极开展"适应"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