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 ,随着民诉法的公法化 ,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愈来愈呈现出公法性特征。作为执行程序中重要变价方式的强制拍卖 ,其性质究竟系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还是公法上的处分行为 ,直接影响到对强制拍卖效力的界定。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力与拍卖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 ,通过对强制拍卖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冲突 ,以及拍卖程序所涵摄的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私人利益之间冲突的分析 ,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构筑强制拍卖的理论基础 ,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