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后,我国关于"对赌协议"司法裁判的重心便从起初的效力性问题转向了协议的履行可能性,审视规范也更多地集中于公司法的组织性强制规定,但目标公司能否履行股权回购还存在相关主体的利益衡量。纪要预设的股权回购路径因受股东与债权人的影响,减资程序恐难以做出或存在履行困境。履行减资程序并不一定要作为公司股权回购的必然前提,以财源限制对回购进行制约更为有效,并同时辅之以合同法救济来促使各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