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胡塞尔那里,明见性不仅具有存在论意义,而且具有伦理学意义。就其所指的乃是绝对存在的境域而言,它具有存在论意义;就其对人的生活具有指导、示范的作用与意义而言,它又具有伦理学意义。这样一来,当明见性与自我统一起来的时候,自我相应地也具有了伦理性,亦即伦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