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9条有专门规定。对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出于信赖保护以及法安定性的考虑,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废止,但特定情形下,也可废止,并对相对人的信赖损失予以补偿。至于废止生效的时点,一般仅限于废止行为作出之时,除非行政机关选择溯及至某一较迟的时点。德国的授益行政行为废止制度,无论是在废止的立法用语方面,还是在具体的授益行政行为废止内容方面,都对我国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 单位
    公安海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