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污罪中的"侵吞"是指将自己独立控制、支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吞型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行为人基于职务而独立控制、支配的公共财物。侵吞型贪污罪所利用的"职务"是指对公共财物形成独立控制、支配地位的工作,侵吞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独立控制、支配公共财物的地位。行为人以窃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基于职务而独立控制、支配的公共财物,仍然属于侵吞型贪污罪,并非窃取型、骗取型贪污罪。即使行为人利用独立控制、支配公共财物的优势地位侵占公共财物,但只要优势地位不是来源于其职务,仍然不能对侵吞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肯定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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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