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短信、邮件、微信、微博等数据传播媒介在生活中的使用日益频繁,电子数据逐渐与现代社会诸多纠纷息息相关、对其中的争议焦点构成了重要的证明角色。电子证据拥有与其他传统证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尽管三大诉讼法的修改赋予了电子证据独立的证据法律地位,我国立法目前并未明确规定其独特的证据认定规则。为了更好地认识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可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出发,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具体地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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