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假想防卫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多被认定为故意犯罪,而学术界引进德国、日本学说多被认定为过失犯罪,但在梳理相关学说后,各个学说都存在难以解决的弊端。认定该问题应立足于本土的规范解读,调整故意理论,将“明知”的要素重新定义。认定行为人成立故意需要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具有构成要件阶层的事实层面的故意和罪责阶层的规范评价层面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双层故意才能认定其成立故意犯罪。假想防卫人不具有罪责故意,因此故意犯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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